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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罚案例 | 以案说法,规范经营

发布日期:2024-01-25 14:22:24   来源:暂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同时,公众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安全。以下通过实际案例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案例一

清远市清城区XX五金电镀厂,2023年1月,企业登记台账数量与实际仓库数量不相符,没有如实登记出入库台账等数据,同时未按照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清远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XX五金电镀厂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处以责令七天内改正完毕。

案例二

清远市清城区XX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7月,该企业没有记录2023年的销售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清远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XX化工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叁万元,处以责令七天内改正完毕。

案例三

清远市XX工贸有限公司,2023年7月,该企业没有登记保存 2022至2023年的销售交易情况,且运输、购买备案证明中没有签注盖章,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清远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清远市XX工贸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伍万元,处以责令七天内改正完


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区创兴大道孵化器大楼三楼

公司邮箱:qyxzkjc@163.com

联系电话:0763-363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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